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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功能性红曲米的许可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关于功能性红曲米的许可问题。
  咨询内容
 
  近期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发了《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关于红曲相关产品中生物毒素污染的风险提示函》(市监食生(司)函[2024]29号)中提及:“三、存在问题(一)生产许可环节。地方监管部门未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要求实施许可审查和分类许可,使用普通食品类别对食品添加剂红曲米等实施许可,使用压片糖果类别对主要含红曲粉的产品实施许可等”、“四、防控措施一是加强许可管理。清理排查红曲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情况,对食品添加剂红曲米、红曲红、红曲黄色素以及使用红曲米、红曲红为主要原料的普通食品许可情况进行排查,发现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想咨询省局领导,1、功能性红曲米(执行标准QB/T2847-2023功能性红曲米)是否可以按《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3101其他食品来许可?即按普通食品许可?如不行,宜按什么类别许可或者不予许可? 2、QB/T2847-2023《功能性红曲米》中范围里有一句:“本文件适用于作为食品原料和辅料的功能性红曲米(粉)的生产、检验和销售。”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许可的依据? 3、红曲米是否只能按照食品添加剂,或其他食品(酿造红曲)来许可?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的工作的支持,您所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告》{[2020]9号}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 食品添加剂、其他食品等类别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已调整至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问题请咨询当地市级市场监管局。
 
  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0591-8786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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