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认真落实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食品生产企业使用
回收牛肉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5月17日,六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回收关联企业报损牛肉块作为原料生产牛肉酱。2024年6月3日,六合区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2024年8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肉制品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家土猪咸肉
和农家土猪咸肉(黑猪手工香肠)案
2024年6月18日,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2024年5月19日对某经营部(食品加工小作坊)抽样检测的农家土猪咸肉和农家土猪咸肉(黑猪手工香肠),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1日,溧水区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公司委托生产标签
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未经备案
经营预包装食品(肉制品)案
栖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辖区某公司销售肉制品产品未标注营养成分表及生产许可证编号。2024年8月5日,栖霞区局对当事人给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委托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肉制品产品,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未进行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未经备案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行为。2024年8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5000元。
案例四
某超市销售
超过保质期的肉类产品案
2024年1月11日,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玉米热狗肠”超过保质期。2024年1月17日,雨花台区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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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稿:方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