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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校园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05  来源:咸阳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切实保障校园广大学生和教职员工的饮食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引导教育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为切实保障校园广大学生和教职员工的饮食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引导教育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案例一

  彬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食堂违规加工制作冷荤类食品案
 
  2024年5月30日,彬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彬州市某中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凉菜制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2024年6月7日,该单位执法人员对该学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学校操作间仍在加工制作凉菜,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当事人违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未经许可违规加工制作冷荤类食品,属违法行为。依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永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食堂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责任案
 
  2024年9月2日,永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永寿县某中心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食品购进索票索证不全、食堂三防设施不健全及食品留样不规范等行为,9月26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旬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职教中心食堂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2024年4月10日,该局执法人对旬邑县某职教中心内的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发现标示名称为“牛筋面”的食品存在双层标签,且内外两层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不一致。内层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23年9月18日,外层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24年3月14日,保质期6个月。上述食品内层标签标示的信息显示涉案产品已超过保质期。该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经营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3月27日,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三原县西阳镇某幼儿园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对食品操作人员进行培训,采购食品及原料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4年4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幼儿园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仍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对食品操作人员进行培训,采购食品及原料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于2024年4月9日决定立案查处。
 
  当事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餐饮监管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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