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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梧州市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01  来源:梧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梧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高标准、严要求,扎实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今年以来,梧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高标准、严要求,扎实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中学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自消餐具案
 
  2024年3月22日,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蒙山县某中学开展监督抽检,对该中学使用的自消餐具(筷子)依法进行抽样。经检验,上述样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自消餐具(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幼儿园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案
 
  2024年4月1日,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藤县某幼儿园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幼儿园厨房内有食品“某品牌食用植物调和油”1罐未能提供相关的进货台账,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
 
  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的进货台账,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龙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学未严格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案
 
  2024年6月20日,梧州市龙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龙圩区某小学食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该小学食堂食品留样冰箱内发现2款外包装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且在当事人的“食堂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中也没有记录。
 
  当事人未能严格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警告行政处罚。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幼儿园未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案
 
  2024年9月19日,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某幼儿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该幼儿园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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