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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01  来源:贵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4年,贵州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实施有力打击整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4年,贵州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实施有力打击整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截至2024年9月底,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民生领域案件8599件,移送司法机关56件,涉案总值4771.48万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罗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罗甸县某某卤菜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8月3日,罗甸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当事人罗甸县某某卤菜店经营的“卤猪头”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制作“卤猪头”时,超限量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经检验,当事人制作的“卤猪头”中亚硝酸盐含量为51mg/kg,是国家标准残留量的1.7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罗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赫章县某某百货批发部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4年1月30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赫章县某某百货批发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维生素能量风味饮料”外包装与某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产品外观几乎一致。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饮料外包装及所使用商标与某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授权某某红牛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高度近似,造成了消费者误认误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水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水城区某某奶茶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2023年12月31日,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双水派出所移交线索称:当事人水城区某某奶茶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经查,当事人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乌当区某冷冻食品经营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
 
  2024年3月12日,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贵阳市乌当区某冷冻食品经营部的库房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的3名工人正在使用环保型清洗剂抹除冷冻预包装食品“台湾烤肠”标签上的生产日期。
 
  经查,当事人将预包装食品“台湾烤肠”上的原生产日期“2022年8月12日”用环保型清洗剂抹除后,用印码器重新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2024年2月20日”后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乌当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龙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龙里县某某冷冻食品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4年7月23日,龙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龙里县某某冷冻食品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河南惠万家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1月19日生产的火山石烤肠及泰安虹盛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3月1日生产的鸭掌不能提供进货凭证及合格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龙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福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泉市某某奶茶店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7月16日,福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福泉市某某奶茶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后厨货架上摆放了1罐已开封且超过保质期的“雀巢鹰唛炼奶”,操作区下方货柜摆放了13罐未开封超过保质期的“雀巢鹰唛炼奶”。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芝士牛油果”“芝士草莓”“芝士榴芒”等奶茶制品均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雀巢鹰唛炼奶”制作而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福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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