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许昌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4年5月27日,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茶叶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9日,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茶叶店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正在销售的“金骏眉”红茶礼盒,内装有2盒茶叶,每盒为200g,经工作人员现场测量该礼盒长为36cm 、宽为23cm、高为12cm,包装空隙率为47.6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的,包装空隙率≤30%”的要求。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鄢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15日,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卤鸡翅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查,当事人购进冻鸡翅1件,规格:10包/件,1公斤/包,购进价格:330元/件,卤制后以6元/个的价格在店内进行销售。共计60个卤鸡翅,当天销售卤鸡翅18个,得销售款13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转至《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鄢陵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示范区分局查处某食品生产企业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4年7月,示范区分局对某食品生产企业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作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的生产加工车间的几名员工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以上员工的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因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7日向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于2024年4月10日前取得健康证明;2.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024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回头看检查时发现,生产加工车间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8名员工仍未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