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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经营企业(委托方)办公地址(营业执照地址)变更(非生产方地址且实际生产条件未改变)的前提下,1、变更后,标注委托方旧地址旧版标签的包装能否继续使用,因为包装印制都是批量的,直接弃用浪费可惜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规定: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企业登记注册地址变更后旧版包装材料使用期限的复函》(市监食生复函〔2023〕522号)规定“食品生产企业仅登记注册地址发生变化,实际生产条件并未改变的,企业已印制的旧版包装材料可以自登记注册地址变更之日起延期使用6个月。使用旧版包装、标签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