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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第一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18  来源:贵阳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制止餐饮浪费监管执法,积极营造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向,依法查处了一批餐饮浪费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警示教育,现公布第一期案例如下。
  今年以来,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制止餐饮浪费监管执法,积极营造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向,依法查处了一批餐饮浪费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警示教育,现公布第一期案例如下:
 
  案例一: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3月20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餐饮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3月27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白云区某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其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安新区某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1日,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吃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四: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幼儿园未制定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案
 
  2024年3月13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食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未制定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五: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清镇市某牛肉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3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清镇市某牛肉粉店现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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