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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第三批餐饮浪费行为典型案例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17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2024年以来宜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将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依法纠正、查处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4年以来宜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将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依法纠正、查处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丰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丰城市隍城镇某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23日,丰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丰城市隍城镇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樟树市某小炒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25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樟树市某小炒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高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安市某蒸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 9 月9 日,高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安市某蒸菜馆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高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袁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袁州区竹亭镇某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27日,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袁州区竹亭镇某酒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袁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载县株潭镇某饭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27日,万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万载县株潭镇某饭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万载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高县某早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11日,上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高县某早餐馆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高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靖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靖安县香田乡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18日,靖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靖安县香田乡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靖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奉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奉新县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27日,奉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奉新县某饭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奉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铜鼓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铜鼓县某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29日,铜鼓县市场监管局已发对铜鼓县某快餐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铜鼓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宜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宜丰县某辣菜馆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30日,宜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宜丰县某辣菜馆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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