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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1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2024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以“保安全”和“反欺诈”为主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加强统筹协调,优化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取得了积极成效。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2024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以“保安全”和“反欺诈”为主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加强统筹协调,优化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取得了积极成效。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酒业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增加人体功效内容的酒类广告案
 
  2024年4月2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酒业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增加人体功效内容的酒类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2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某酒业有限公司在抖音APP上发布含有增加人体功效内容酒类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在抖音APP上开设了企业视频号,招聘男主播在抖音APP上进行酒类产品的销售。2023年10月17日,当事人招聘男主播发布在抖音APP上的视频中含有增加人体功效内容,该视频的点击量为110次。2023年11月1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听其他员工反映男主播发布的部分视频里含有增加人体功效的低俗内容,遂辞退了男主播,并将前期录制的全部视频设置成“私密”,公众无法再通过该公司企业视频号观看相关视频。相关违法视频为当事人员工在当事人直播间录制,在当事人抖音APP上发布,无广告费用。当事人发布酒类广告含有增加人体功效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酒类违法广告往往夸大产品效果,甚至还存在低俗、恶俗的内容,这些广告不仅违反了广告法规定,误导消费者,还损害社会道德风尚,查处这类违法广告,有助于净化酒类广告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混有异物案
 
  2024年4月28日,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混有异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0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电话举报,霍尔果斯市某高中1名学生于2024年3月20日中午在霍尔果斯市某高中食堂就餐时发现饭菜(黄焖鸡)内异物(小白虫),该学生提供现场就餐时拍摄混有异物饭菜照片3张,证明饭菜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经查明,霍尔果斯市某高中食堂于2023年7月开始由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主营热食类食品制售,专供在校学生和教师就餐,当事人和该校签订正式餐厅承包合同。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午餐做了黄焖鸡、白菜烩粉条、米饭这三类饭菜,中午13时30分开始给学生打饭,1名学生的黄焖鸡中混有异物(小白虫),工作人员随即将该剩余未分餐黄焖鸡清理,学生所拍摄混有异物饭菜图片由该校食品安全员、厨师、食堂承包经营单位片区负责人确认无误。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混有异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校园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的查处对促进学校和供餐企业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完善食品安全措施,具有重要意义,起到查处一案,净化一方的作用。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保健食品店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4月19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哈密市伊州区某保健食品店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4月1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机关联合对哈密市伊州区某保健食品店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待售的4个品种(红公羊紫苏果露、百合压片糖果、丸状食品、膏状食品)合计107瓶(罐/盒)食品,经现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西地那非”检测均显色异常。因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4种合计107瓶(罐/盒)食品进行扣押并抽样送检进一步确认。4月12日,该局收到检测机构发来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上述食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查,当事人长期从事食品经营但未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进货查验义务,购进涉案食品货值合计4540元。当事人经营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第一款所述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管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不当服用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当事人非法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已涉嫌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启动行刑衔接机制,按规定移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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