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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09  来源:常德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4年,常德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拳出击,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2024年,常德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拳出击,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

  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石门县某早餐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4年1月11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石门县某早餐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0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将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馒头、小笼包、大包子的案件移送该局处理。该局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调查。
 
  2023年3月14日,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早餐店内正在售卖的11个馒头、13个小笼包(小包子)、7个大包子进行抽样,并于当日聘请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三个样品中“明矾(硫酸铝铵、硫酸铝钾)”进行检验。2023年3月21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了3份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小笼包、包子、馒头三个样品均为“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而该项目在这三个样品中的标准为“不得使用”,上述食品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3月22日,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意见通知书,对于检验结果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另当事人在经营的过程中,因多品种售卖,且无生产和销售记录,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添加剂大多数为化学合成物质,随意添加可能会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多种危害,需要下大力、出重拳、用重典,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案例三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9月12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某生产的绿豆芽进行抽样,经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初检,抽样绿豆芽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6-苄基腺嘌呤,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复检,抽样绿豆芽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6-苄基腺嘌呤,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3年3月至9月,李某某接手尹某甲在澧县郊区乡镇的租房生产经营绿豆芽。期间,由尹某乙提供“营养水剂”,尹某甲进行技术指导,并提醒“营养水剂”的用量应适当,否则不能过检。后被告人李某某将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营养水剂”的绿豆芽多次销往澧县市场,销售数量约为30000斤,非法销售金额约为26000元。随后,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4年4月18日,澧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尹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尹某乙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判令三被告人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责令三被告人在常德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社会稳定,关系到民生福祉。豆芽虽小,却关乎群众的菜篮子。李某某、尹某甲、尹某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绿豆芽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营造安全消费环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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