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根据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方案部署要求,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舆论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侵权假冒、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2024民生领域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四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万某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4年9月5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万某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月25日,接咸安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腊猪蹄、腊五花肉、腊鸡在咸安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中发现食品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均不符合BG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万佛明通过微信分别购进腊猪蹄25.75公斤,金额1133元;腊五花肉41.25公斤,金额1897.5元;腊鸡10只,金额270元。货值总额共计3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咸宁市公安局处理。
案例五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咸宁市福源关东饼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9月5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咸宁市福源关东饼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0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咸宁市福源关东饼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2024年4月9日生产的绿豆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0.34g/100g,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小于等于0.25的标准要求。本批次共生产16件(每件8.8斤-10斤不等),销售16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崇阳县金顺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香山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2024年7月15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崇阳县金顺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香山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6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其营业场所内糕点制售区域加工台的纸箱中存放的3瓶马利美膳?(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撰稿丨综合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