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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件(第六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07  来源: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雅安市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件 (第六批)
   案例一: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鲜肉店经营销售未按规定检疫肉类案
 
  2024年8月6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鲜肉店经营销售未按规定检疫合格鲜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经检验的鲜猪肉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与雨城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已经切割好的鲜猪肉,且不能当场出示鲜猪肉的检疫合格票证。经雨城区农业农村局核实,确认该批鲜猪肉未经检疫,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未经检疫合格的97.35公斤鲜猪肉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店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当事人经营销售未按规定检疫合格鲜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当事人变更住所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生馆未办理告知擅自举办线下医疗保健宣传推介活动案
 
  2024年7月18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养生馆未办理告知擅自举办线下医疗保健宣传推介活动且未全程录像保存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0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养生馆宣传推介活动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开展医疗保健宣传活动,且该活动未告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也未全程录像保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荥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2024年8月28日,荥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药店没有药品销售记录、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不合格药品;3、罚款4万元。
 
  2024年6月12日,荥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发现店内货柜陈列有碘酊消毒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3918,产品批号:220102,有效期至:2024/01/12)共15瓶,未开封;盐酸特拉唑嗪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10029,产品批号:2E0181E18,有效期至:2024/05/24)共1盒,已开封,剩余17粒;甲氧氯普胺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1615,产品批号:20210306,有效期至:2024/03/24)共1瓶,已开封,剩余7片;玉叶清火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80618,产品批号:211002,有效期至:2023/09)共2盒,其中一盒已开封,剩余29粒。以上产品现场均不能提供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及供货商资质。当事人没有药品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4日,天全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7日,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发现其在售的一台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鞍座长度大于350mm,蓄电池为72V 20A,未安装脚踏,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天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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