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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2024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7  来源:赤峰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重点领域,集中查办了一批大要案件,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提升了群众的维权意识,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打造了赤峰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如下。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重点领域,集中查办了一批大要案件,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提升了群众的维权意识,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打造了赤峰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如下:

二、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喀喇沁旗某批发零售门市经营未检验的肉类制品案

2024年3月26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喀喇沁旗某鲜肉批发零售门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羊肉无动物检验合格印章,现场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款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7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羊肉75千克,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巴林左旗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检疫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2024年1月19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巴林左旗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过检验检疫的牛肉制作肉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未按规定经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19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食品原料“牛肉”,“碎牛肉”共642.8千克,罚款192840元的行政处罚。

  五、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克什克腾旗某餐饮店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案

2024年4月7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克什克腾旗某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炒菜所使用的“鸿鹤”大豆油1桶(已经开封使用),其原料为转基因大豆,现场未发现其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本店炒菜所使用的油为转基因食品等显著标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6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鸿鹤”大豆油1桶(已经开封使用),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查处翁牛特旗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香牛肉案

2024年1月9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获取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检验报告》中显示:内蒙古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五香牛肉,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因被抽检产品不合格项为菌落总数,属于微生物指标,因此检验报告的结论为最终结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6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没57630元的行政处罚。

七、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巴林左旗某批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1月29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对巴林左旗林东镇某批发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25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糕点2.778千克,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查处翁牛特旗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4年3月5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电话,称翁牛特旗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查,翁牛特旗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存在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17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721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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