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价格欺诈、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2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2月19日,根据群众举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纸质菜单上标注“烤炉能源、料包:5元/位”,在点单小程序菜单中设置烤炉能源费收费项目,收银系统及向消费者出具的收银小票上显示收费项目均为“烤炉能源”。当事人作为提供现场烧烤服务的餐饮店,向消费者提供烤炉是完成其餐饮服务的必须条件,设置烤炉能源收费项目,向消费者收取不合理、不正当的费用,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收取烤炉能源费税后共计28.14万元。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2024年4月28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14万元、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将烤炉能源收费项目从收银系统、点单小程序中删除,不再收取烤炉能源费。
案例5 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经营部销售商品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不符案
2024年5月20日,抖音平台用户“蛙哥**”发布短视频称在赣榆区海头镇某市场购买小青龙(龙虾)产品称重时未去皮,将塑料袋按照小青龙的价格收取价款,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某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小青龙时价为180元/斤,在销售时将小青龙连同红色塑料袋进行称重,未将红色塑料袋的重量去皮。消费者使用市场的公平秤复称,显示小青龙连同红色塑料袋重量为8两,小青龙重量为7两。当事人以小青龙和红色塑料袋的重量进行结算,多收消费者价款18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将包装袋去皮,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相差50g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4年6月3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规定,指导当事人依法合规经营。
案例6 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品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2日,根据市场主办方举报,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水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鲜活鱼虾零售,有两台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其中一台电子秤具备欺骗性使用特征,不符合《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第6.1条要求,检定结论为不合格。自2024年1月起,该秤一直用于称重结算:使用500g标准砝码称重,键入“9+去皮”后按“单价3”“单价2”“单价1”“电压”“动态”“计数”键位,显示重量分别为525g、550g、575g、600g、625g、650g。另一台电子秤,购进后未申请强制检定即用于称重结算。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使用计量器具未申请强制检定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6月24日,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罚款合计1.05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后回访发现,当事人已主动购买2台新秤,申请强制检定合格后,用于摊位称重计价。
案例8 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米业有限公司侵犯“宝应大米”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大米上标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经查,当事人印制标有“”商标的包装袋1200个,并用上述包装袋销售大米。经商标注册人确认,当事人既不是“”商标注册人的所属成员,也未获得商标注册人使用许可授权。截至案发,当事人生产销售侵权大米1010袋。经与公安等部门会商,当事人行为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商标的大米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5月7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未使用的侵权包装袋,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后,该局联合宝应县粮食协会对辖区内大米加工生产企业开展针对性行政指导,引导企业合法使用“”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