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滁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三、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全椒某幼儿园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7月11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对全椒某幼儿园有限公司过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5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幼儿园食堂开展食品安全常规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备餐间东北角冰箱内发现有标称“锅圈食汇,韩式甜酸酱,产品类别:复合调味料,净含量110g,生产日期20221101,保质期12个月”的调味品一袋,至检查当日已超出其保质期。据当事人的园长陈述,涉案韩式甜酸酱是其员工(教师)带入,非当事人采购,一直存放于冰箱中。当事人未能提供案涉食品的购物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托幼机构提供的餐饮服务对象多为婴幼儿人群,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更应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原料的采购、保管、使用的制度落实,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问题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四、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凤阳某中学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4年7月23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滁州凤阳某中学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2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滁州凤阳某中学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餐具检验报告,经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使用的碗不合格。执法人员在该中学食堂操作间的冷库内发现老鸡排腿5箱和鲜肉百叶包7箱生产日期不清楚无法辨识、菜角10袋标签未标明净含量。经查,上述老鸡排腿和鲜肉百叶包是当事人于5月22日从蚌埠市达振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尚未使用;上述菜角是当事人于5月17日从蚌埠市达振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校园食品安全责任更是重于山。凤阳县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校园食品安全。
五、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汊涧镇查某便利店经营过期的雪花勇闯天涯啤酒案
2024年6月28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天长市汊涧镇查某便利店经营过期的雪花勇闯天涯啤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产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5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长市汊涧镇查某便利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西侧过道中间地上堆积摆放若干整箱牛奶,牛奶上方并摆放有4瓶易拉罐包装的雪花勇闯天涯啤酒正在对外销售。该4瓶雪花勇闯天涯啤酒的生产日期是2023年2月6日,保质期为360天,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定期开展食品监督检查,加大食品安全监督力度,把食品安全做到实处,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营造稳定安全的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七、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远县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6月12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定远县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的商品,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6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定远县界牌集镇德胜村村委会院内的定远县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成品库中有蓝色包装箱(喆智贸易)包装的“爆腌鱼”,包装箱上印制有“绿色食品”商标专用权标志,数量:93箱,另在其耗材库发现有上述未使用蓝色包装箱937个。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公司生产的“爆腌鱼”产品外包装箱上使用“绿色食品”商标专用权标志,货值金额为18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绿色食品标志”是一种特殊的食品标志,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十、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光市李某某肉类经营部利用格式化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5月29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明光市李某某肉类经营部利用格式化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4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明光市李某某肉类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肉铺内发现涉及肉类批发销售合同两份,发现该格式化合同有“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经营部所有”,存在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经查,2024年5月份,当事人为了明确其与猪肉批发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制作了肉类批发购销格式化合同。当事人制定该格式化合同制定后,尚未与消费者签订,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一款(七)项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市场公平,挤压了守法经营者的生存空间,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