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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肉制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提醒告诫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3  来源:楚雄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提升全州食品企业(含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严防“两超一非”等违法行为,结合“中秋”“国庆”等重点节日期间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依据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和夜市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特作如下提醒告诫。
各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提升全州食品企业(含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严防“两超一非”等违法行为,结合“中秋”“国庆”等重点节日期间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依据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和夜市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特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主体责任落实。牢记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头抓好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要靠前抓落实,切实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规范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落地见效;要定期对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开展全面自查,及时更新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内容,严禁生产经营环境“脏乱差”和“三防”设施配备不到位情况。
 
  二、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全面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照规定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报告,进口肉类产品的还应当提供出入境货物报关单;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加工牦牛肉制品的还应查验牦牛肉源的真实性(如牛源性检测报告)。
 
  三、严禁采购非法原料。严把购进原料关,严禁采购或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来源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严禁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假冒牛、羊、驴肉制品等。
 
  四、严格生产加工全过程管控。生产者要严把生产过程控制关,强化内部人员管理,加强对厂区环境卫生、生产设备设施、原辅料质量、食品添加剂使用等关键控制点管控;严格管控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肉类原料应检查合格证明并核对保质期和卫生状况,要认真整修可视病变淋巴结、摘除肾上腺和残留甲状腺等不可食用部分,严禁使用有异味、有酸败味、色泽不正常、有粘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等原料生产肉制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要求,规范外包装标签标识内容,保证肉制品标签标识信息真实。严格执行生产产品批批检验制度,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五、严格规范经营销售。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规定,索取供货商资质证明和肉类商品合格证明,感官查验核对肉及肉制品品质、外包装信息等,发现异味或包装袋膨胀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销售。经营者对需冷藏销售的肉品应按规范存放于冷藏柜内;销售散装肉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严禁向肉类产品原料及制品喷洒敌敌畏等杀虫剂。
 
  六、严格照明灯具使用。肉及肉类产品经营者不得使用“生鲜灯”,销售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经营者要督促场内肉及肉类产品销售者使用符合规定的灯具。
 
  七、妥善处置消费纠纷。要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文明从业,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合理诉求,避免引发舆情。
 
  八、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严禁非法采购肉制品原材料、严禁生产经营“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肉类产品、严禁生产经营被污染食品;不得生产经营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等其他肉制品,不得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等的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肉干”产品;肉制品包装标识信息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虚假宣传。在生产经营中如有违法行为或涉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的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同时,诚邀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中来,检举、揭发食品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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