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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经营者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提醒告诫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27  来源:牡丹江市场监管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者购进不合格蔬菜时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承担了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将食品经营者应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提醒告知如下。
全市食品经营主体:
 
  近期案例:某超市销售的蔬菜被检出含有禁用农药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被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者购进不合格蔬菜时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承担了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将食品经营者应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提醒告知如下:
 
  经营食用农产品时应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
 
  1、从流通环节(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索要有效购货凭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所购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从种植户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索要所购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供货者提供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也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凭证。
 
  2、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3、采购、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4、采购、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5、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还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经营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时应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
 
  1、食品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并留存供货者有效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备案证明)、有效购货凭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食品出厂检验合格,符合相关要求的凭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自行检验后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检疫合格证明等。)
 
  2、食品经营企业采购食品,除履行上述查验义务外,还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3、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4、相关的凭证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所购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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