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年来余一恨,不曾拼死吃河豚”
一尾河豚鱼
因其广为流传的神秘属性
撩拨着人们的味蕾神经
近日,象山县一餐馆就因违规销售河豚鱼干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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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近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时发现,一餐馆的点菜柜中摆放着一盘形状颇为奇怪的鱼干:鱼皮完好有暗纹,吻短,钝圆,眼部位置突出,尾鳍宽大,很可能为河豚鱼干。
经查,店家承认自己售卖的确为河豚鱼干。执法人员当即对这批鱼干进行扣押,并先后送往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和宁波海关技术中心作进一步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这批鱼干均由黄鳍多纪鲀(河豚鱼的一种)制成,并不在原国家农业部规定的有条件开放养殖的河豚鱼种类范围内,且样品中测出河豚毒素含量达67.4μg/kg。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小市科普
河豚鱼,学名河鲀,因其鲜美的味道和独特的口感被誉为“鱼中极品”,但同时也因其含有剧毒而让食客们在享受美味时走在危险边缘。河豚鱼体内含有的毒素是自然界中发现的毒性最大的神经毒素之一,食用后易中毒而导致神经麻痹,进而发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症状,严重者危及生命。河豚毒素的化学性质和热性质均很稳定,盐腌或日晒、烹、炸、煎、炒等一般烹饪处理方式均无法将其破坏,仅0.5mg即可对体重70kg的成年人产生致命威胁,且中毒潜伏期短、发病急,目前尚无特效解毒药和治疗方法。再加上河豚毒素在河豚鱼体内分布复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令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和销售活体河豚鱼、河豚整鱼及无合法资质的河豚鱼制品。
小 市 普 法
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什么样的情况下河豚鱼允许加工经营?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规定,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放开的原则,先行有条件地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两个品种产品的加工经营。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鲀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
温馨提醒
在此,小市提醒广大市民须切实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杜绝侥幸心理,自觉做到:
1、不购买、不自行捕捞和不食用野生河豚鱼。不购买、不食用未经国家审批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的河豚整鱼。
2、禁止经营养殖河豚鱼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鱼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
3、注意食物中毒表征,一旦出现恶心、腹痛、腹泻、发热等不适反应时,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物,尽快就近就医,并保留可疑食物,及时举报投诉,如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食品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