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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21  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
  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赛罕区大俏烟酒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1月26日,赛罕区市场监管局对赛罕区大俏烟酒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22日,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赛罕区大俏烟酒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天之蓝”“剑南春”等14瓶白酒的购货票据和相关资质。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4瓶品牌白酒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赛罕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酒类产品是与百姓息息相关的商品,侵权的产品会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及权利人合法权益,破坏良好营商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商家遵守法规,增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威慑力,从而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包头市九原区铨泽隆烟酒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3月20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包头市九原区铨泽隆烟酒超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11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包头市公安局移交的行政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包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酒类产品不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商业信誉,而且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因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案的查处保护了企业品牌价值,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振了市场消费信心。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漠北土特产店销售掺杂使假牛肉干欺诈消费者案
 
  2024年6月11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漠北土特产店销售掺杂使假牛肉干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10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投诉当事人销售以猪肉干冒用牛肉干的线索,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漠北土特产店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店内柜台上摆放印有“内蒙特产”字样自封袋装肉干,当事人承认用猪肉干充当牛肉干售卖的事实,并提供了猪肉干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经查,2024年3月28日,当事人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百味轩特产专卖店购进猪肉干10斤,售卖时将猪肉干当作牛肉干卖给消费者6斤,个人食用2斤,剩余2斤。当事人已将销售款720元全部退还消费者。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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