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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罚轻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15  来源:大连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服务新举措,主动、规范适用“四张清单”办理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对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截至目前,共办理免罚、轻罚案件263件,累计减免金额1960余万元。为进一步彰显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和温度,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服务新举措,主动、规范适用“四张清单”办理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对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截至目前,共办理免罚、轻罚案件263件,累计减免金额1960余万元。为进一步彰显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和温度,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大连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2023年10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大连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水果“新梨7号”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报告。经查,当事人从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水果批发商行购进120公斤水果“新梨7号”,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限量要求。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参考《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同时加强普法教育,督促不断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二
 
  大连某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2024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大连某药房销售的药品火麻仁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报告。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药品火麻仁,经检验检测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有关规定,认定为劣药,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销售劣药火麻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鉴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系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参考《辽宁省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免除其他处罚的决定,同时加强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断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三
 
  大连高新区某百货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的食品案2023年11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大连高新区某百货商行在某网络平台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销售澳洲进口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速溶咖啡80盒,认定货值金额2880元、违法所得2172.56元。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考《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72.56元、罚款2000元的减轻处罚,同时加强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断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四
 
  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自建网站作虚假商业宣传案2024年2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自建网站作虚假商业宣传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在自建网站首页发布其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宣传,实际上当事人从未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也未能提供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材料。当事人在自建网站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考《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减轻处罚,同时加强普法教育,提升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案例五
 
  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2024年3月,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某商店存在经营过期食品的问题。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多可利红糖烧饼2袋、蒙诺香肘1袋、哈尔滨红肠4袋、今麦郎老陈醋酸辣牛肉面6袋和葱香排骨面6袋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因身患重疾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考《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1000元的减轻处罚,同时加强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断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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