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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7-27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4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4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大有米餐饮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案
 
  2024年6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济南大有米餐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面向中小学校提供配餐服务的济南大有米餐饮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7月2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二、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天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并使用无标签标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4月29日,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天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并使用无标签标识的食品原料杂粮面(高粱面)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食品原料、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6日,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管局对面向中小学校提供配餐服务的山东天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采购并使用无标签标识的杂粮面(高粱面)作为食品原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口区孤岛成建生肉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6月,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对河口区孤岛成建生肉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某超市羊肉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不合格线索追溯,发现该批次羊肉系当事人从利津一个摊贩处购进,销售给东营市某食品公司,该公司又销售给河口区某超市。当事人进货时只留存了进货票据,无法提供出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及联系方式,无法继续追溯。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按规定进行查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逐一予以立案调查。
 
  八、聊城市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马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4月,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4月,莘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将过期白条鸡产品原包装袋拆除,更换装袋后重新标注生产日期。现场共查处涉案白条鸡10吨。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案白条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白条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且货值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莘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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