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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铁拳行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7-26  来源: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4年,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加大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4年,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加大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一、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海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3月25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孙某海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裕安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裕安区公安局,依法对裕安区城南镇红楼小区一住宅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5人(负责人为孙某某)正在生产制作涉嫌假冒“五粮液”白酒。当事人孙某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案值巨大,依据“行刑衔接”机制要求,依法将该案移送给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立案侦查。
 
  二、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裕安区裕锦酒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4年4月10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六安市裕安区裕锦酒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腌制猪肉71.56kg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5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2023年7月8日从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105kg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共计2300元。经腌制晾晒后制作成71.56kg腌制猪肉,计划制作成菜品对外销售,实际未销售。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猪肉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六安市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山霍将军茶叶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2月2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霍山霍将军茶叶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和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8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霍山霍将军茶业有限公司涉嫌在其经营的拼多多网店内有产品涉及虚假宣传的投诉信息。经查,该网店上架展示有“梅干菜锅巴非油炸手工大米锅巴薄脆农家特产烧饼休闲零食小吃”字样的锅巴产品,在商品详情页中“是否含糖”栏显示“无糖字样”。经检测,当事人所售卖的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成分为88.2g/100g,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关于“碳水化合物 (糖)”项目的定义表述,该产品不符合“无糖”标准。当事人网店网页制作和产品上架均为其他广告公司代为制作,广告费用为4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维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3月7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张某维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0日,六安市局收到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要求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超标准添加含铝添加剂加工油条并销售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六安市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山县凤缘农庄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与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案
 
  2024年3月8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霍山县凤缘农庄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与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野生动物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5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在其厨房冰箱内发现有来源不明的动物死体,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动物死体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等材料。经查,当事人从诸佛庵镇一群众处购进的野猪肉,涉案野猪经霍山县林业局鉴定为野生品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相关规定,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金寨县天堂寨山旮旯生态农庄未经许可从事白酒生产案
 
  2024年4月23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金寨县天堂寨山旮旯生态农庄未经许可从事白酒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白酒、罚款4500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9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线索,依法对金寨县天堂寨山旮旯生态农庄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白酒生产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金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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