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南靖县某学校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7日,南靖县市场监管局对南靖县某学校食堂在用的餐饮具(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6月11日,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容易造成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等疾病的传播。本案的查处有效提醒学校,食品安全除了保证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还要注意食品相关产品的卫生安全,全方位构建食品安全防线,切实守护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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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案例五
漳州高新区某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3日,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漳州高新区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食堂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时未佩戴口罩,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2024年4月28日,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学校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再次发现食堂1名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上岗工作,2名工作人员未规范佩戴口罩上岗,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日,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从业人员是食品生产经营的具体执行人,没有或不规范佩戴口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可能引发不必要的食品安全风险。校园食品安全涉及的群体为未成年人,马虎不得!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严守食品安全各环节规定,强化食堂从业人员管理,谨防产生侥幸心理,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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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六
诏安县某学校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2日,诏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诏安县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时,在该食堂仓库中发现25包闽晨儿童榨菜丝,购进日期为2024年4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在“漳州市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查询上述食品的上传情况,经查无相关记录。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当日,诏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福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经营单位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作为食品安全管理中重要的一环,是追溯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据。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守护好孩子们“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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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中型及以上超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采购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货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应当在采购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36小时内,如实录入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品合格证明、进货日期和生产者名称,以及供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追溯信息。《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或者录入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供 稿 | 执法稽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