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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咨询阿斯巴甜标注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7-03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咨询阿斯巴甜标注问题。
  问:
 
  请问食品标签阿斯巴甜但未标注含苯丙氨酸,这是否属于标签瑕疵?是否会造成食品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初次违法、发生此类问题的企业如何处罚?请市场局作出答复,谢谢
 
  答: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食品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明确规定,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且是否标明含苯丙氨酸事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因此,如果在标签上仅标示了“阿斯巴甜”,属于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示,不应认定为标签瑕疵。关于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口径问题,请按程序请示上级部门。此答复不作为监管执法依据。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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