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海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消费欺诈、计量作弊、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商标侵权、改装电动车等类型的违法案件。现将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三亚天涯渔胖子海鲜店欺诈消费者案
2024年2月,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三亚天涯渔胖子海鲜店开展调查,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该店员工将称重好的龙虾拿到后厨,随后将这只活龙虾从后厨拿出,并从监控盲区拿了一只装在塑料袋中的冷冻龙虾交给后厨员工进行加工,确认当事人存在用冷冻死海鲜偷换消费者选购的鲜活海鲜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反复查看该店近期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存在多次偷换消费者购买鲜活海鲜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7450.4元,数额较大。
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450.4元、罚款500000元、停产停业18个月的行政处罚。
同时,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给消费者财产造成损害,涉嫌刑事犯罪,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已对该海鲜店2名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
四、澄迈福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案
前期,澄迈县市场监管局对福山农贸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海鲜的黄生合海鲜摊和黄梅仙海鲜摊存在使用破坏准确计量器具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欺骗消费者的情况,该局已依法分别对2位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11月,澄迈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澄迈县福山农贸市场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发现仍有部分摊主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台秤。
经查明,澄迈福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福山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交易市场开办者),在对福山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管理义务,导致福山农贸市场内出现部分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不符合规定的电子秤的违法情况,且2023年内福山农贸市场已出现2位经营者因欺诈消费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澄迈县市场监管局对澄迈福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2000元、对澄迈福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儋州那大李韶阳水产品摊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及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前期,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红旗市场一楼淡水行1行3-4号的儋州那大李韶阳水产品摊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2日)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2日从海口扬云泥鳅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一批泥鳅,共计毛重82.5kg(净重60kg),购进价15.4元/kg,并放入水产品摊内鱼池进行销售,销售价为24元/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批次泥鳅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供货凭证和涉案泥鳅的合格证明文件。上述批次泥鳅经营过程中死亡2.5kg,其余的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构成了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及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1440元,违法所得为138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及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且涉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其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8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4380元)。
八、屯昌屯城刘七女海鲜摊电子秤缺斤短两案
2023年12月22日,屯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农贸市场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发现U01.U02.U17.U18.U19.U20摊位的屯昌屯城刘七女海鲜店存在使用缺斤短两的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查明,该店因使用缺斤短两的电子秤,已于2023年5月28日被屯昌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现又继续使用存在缺斤短两的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其情节较重。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屯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电子秤、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