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食品资讯 » 正文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4年第11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24  来源: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近期,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5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近期,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5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市华阳志武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琉璃河镇烧饼)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2、北京腾飞爱民商贸有限公司(琉璃河镇安徽板面)
 
  当事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经营人员健康证过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3、北京芦锦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窦店芦锦园清真饭店)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虾味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拱辰街道巫山烤鱼川湘菜)
 
  当事人小餐饮店许可证过期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5、北京洋森家宴餐饮有限公司(拱辰街道洋森家宴)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14日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