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永春县蓬壶林志远咯摊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23日,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春县蓬壶林志远咯摊店检查时,发现其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菜单也未提供菜量多少的点餐选择,且现场发现有顾客残留较多未吃完的食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照要求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
案例二
惠安县亚强快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30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惠安县亚强快餐厅店内张贴的反餐饮浪费标示破损严重已无法看清,且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店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当事人已在售菜区墙壁上张贴标有“节约粮食”的反餐饮浪费宣传海报,并主动劝导消费者按需购买。
案例三
石狮市永宁镇宋乐林餐饮店在顾客点餐时未合理确定米饭数量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4年5月21日,石狮市永宁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前往宋乐林餐饮店现场核查。经核查,投诉人一行共五人就餐,其中只有两人需食用米饭。当事人服务人员点餐前未询问需要食用米饭的人数,未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直接提供了五人份的米饭量(一大盆约2KG)米饭,最后剩余了大半盆米饭未食用,造成明显浪费。当事人在投诉人点餐时未合理确定米饭数量造成明显浪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0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发现当事人店内张贴了“光盘行动,反对浪费”的宣传标语,店内显著位置张贴了“米饭两元/人”的标识,同时对店内服务人员进行了培训,引导顾客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案例四
晋江市内坑镇贵毅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月26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依法对晋江市内坑镇贵毅餐饮店进行检查,该店现场正从事餐饮服务,在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贵毅餐饮店进行“回头看”检查,该店已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餐饮浪费宣传标语。
稿源:综合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