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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酒行业突出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15  来源:遵义市场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规范遵义市白酒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本系统全市同步开展白酒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清理排查一批风险隐患、纠治一批白酒行业突出问题、查处一批侵权假冒案件、惩处一批违法生产销售企业、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依法整治白酒生产经营乱象。现将专项行动的第六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为规范我市白酒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本系统全市同步开展白酒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清理排查一批风险隐患、纠治一批白酒行业突出问题、查处一批侵权假冒案件、惩处一批违法生产销售企业、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依法整治白酒生产经营乱象。现将专项行动的第六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典型案例一:播州区某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24年4月30日,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称播州区某某烟酒店将外包装瓶身上标注有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3159143号为33类注册商标以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涉案茅台内供酒45瓶放置在店内销售。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茅台内供酒不能证明是自己合法取得,也不能说明实际有效的提供者,属于侵犯权利人第3159143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桐梓县某某小吃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24年3月6日,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张某投诉,称其在桐梓县某某小吃部购买的“赖茅庆香港回归特制酒”疑似为假酒,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投诉人购买的“赖茅庆香港回归特制酒”为当事人在快手网店销售,赖茅公司官方有发布声明,从未销售赖茅庆香港回归特制酒。当事人销售的“赖茅庆香港回归特制酒”为“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习水县某某生鲜超市销售的白酒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24年3月12日,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习水县某某生鲜超市销售的白酒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待销售的“习酒窖藏1988”4瓶、圆瓶老“习酒”10瓶,经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上述白酒不是该公司出品,系属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有效进货凭证,无法说清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贵州某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2024年2月19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贵州某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假标注商标及企业名称,涉不正当竞争,要求依法查处。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王某某承认于2021年9月1日在仁怀市某包材市场购买外箱上印制了“贵州酱巷酒?”的包装材料,生产销售了20件食品名称“贵州酱巷酒”(规格:1x6x500ml)。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贵州某某酿酒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案2023年12月7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贵州某某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忆红旗(红色经典)纪念酒涉嫌违法。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有生产食品名称:忆红旗(红色经典)纪念酒50件(规格1x6)的生产记录。该款酒的瓶贴、酒盒、手提袋上印制有“毛泽东同志诞辰130周年纪念酒1893-2023、北国风光千里雪飘......毛泽东”文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处罚款13.8万元。
 
  典型案例六: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案2023年12月12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遵义市市场监管局线索,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该公司于2023年6月委托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某某酒厂以9万元的费用生产包装了300件(规格:1*6*500ml)的“中警酒”8341字样白酒产品,并将300件(规格:1*6*500ml)“中警酒”8341字样白酒产品以10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北京姜某,销售总金额为18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禁止性广告,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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