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青海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以整治校园食品安全当下突出问题为基本原则,全面整治校园食品安全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依法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西宁市城西尚远绿地幼儿园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2月28日,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西宁市城西尚远绿地幼儿园存在未按要求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沿用已废止法律法规等问题,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2024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园食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园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等制度。本案中,执法人员首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该违法主体一个月后还未进行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旨在教育引导学校自觉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确保在校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二、海北州职业技术学校食堂承包企业海北众兴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防鼠等措施不到位案。
2024年3月28日,海北州海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海北州职业技术学校食堂防鼠设施设备不完善的问题仍未完全进行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海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等规定,对学校食堂承包企业海北众兴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本案的查处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三、海西州天峻县织合玛民族寄宿制小学、江河镇九年一贯制学校、龙门乡民族寄宿制小学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员案。
2024年3月11日,海西州天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天峻县织合玛民族寄宿制小学、江河镇九年一贯制学校、龙门乡民族寄宿制小学学校食堂均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员。上述3所学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天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部门。经复查,上述3所学校已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未配备食品安全员可能导致食堂在日常运作中出现错漏,引发不必要的风险。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严守食品安全各环节规定,强化食堂从业人员管理,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