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前期您已因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相关溯源信息受到警告,今天检查您又无法提供这批豇豆的溯源信息及推送给下游经销商的情况。我局决定立案处理。”
近期,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堂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浙中农副产品物流中心一经营主体存在违反《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行为,当即对其立案调查。
义乌市佛堂镇拥有浙中地区最大的农副产品市场,市场内182家经营户,每天有40多个品种超过2500吨农副产品销往金华周边县市区、绍兴、台州、丽水、衢州等地。为了加强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堂所持续加强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要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交付给采购的生产经营者后二十四小时内,如实录入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或者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以及采购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
同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二十四小时内,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
上级经销商录入、下级经销商接收确认,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供应链条上流转的同时,食品的溯源信息也在不断延伸。在大型集贸市场或者超市货架上,消费者可通过“浙食链”微信公众号,或扫描“浙食链”二维码,查询到产品基础信息、生产过程信息、产品质量等信息,还可对存疑产品一键举报投诉,实现“买卖明白、消费透明、吃得放心”。
食品溯源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实现风险隐患闭环处置的关键工作,在便利企业有效落实进货查验、保存购销货台账等法定义务的同时,一旦发现问题产品,也可立即有效开展数字化追溯和召回。
市场监管局温馨提醒
广大食品经营户
应履行好主体责任
严格按照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
开展重点食品溯源信息的
录入与接收
确保溯源链条畅通
法律链接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四条: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二十四小时内,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货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三十六小时内,如实录入供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下列追溯信息:
(一)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
(二)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畜禽产品的检疫证明、规定畜禽品种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三)进口食品和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交付给采购的生产经营者后二十四小时内,如实录入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或者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以及采购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二十五条:
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录入、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或者录入虚假追溯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渔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