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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使用食品添加剂硫磺熏蒸干银耳案件一审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02  来源:古田检察微信号
核心提示:古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健全监管机制,强化食用菌从菇棚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有力保障了全县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古田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响应号召, 结合“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主动履职,日前办理的一起使用添加剂硫磺熏蒸干制银耳的案件一审宣判。
  古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健全监管机制,强化食用菌从菇棚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有力保障了全县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古田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响应号召, 结合“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主动履职,日前办理的一起使用添加剂硫磺熏蒸干制银耳的案件一审宣判。
 
  2023年7月,被告人魏某、林某违法使用添加剂硫磺熏蒸干制银耳,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银耳欲用于销售,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的货物。经检测,查扣到案的熏蒸干制银耳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规定的二氧化硫残留量≤0.05g/kg的标准,系不合格产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魏某某、林某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对魏某、林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撰       稿:第二检察部 刘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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