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31号建议的办理答复
时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机制,营造更好营商环境的建议研究答复如下:
为持续激发市场活力,积极营造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营商环境,市市场监管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探索建立经营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先后制定了《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经营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需求。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20年5月8日,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明确50项免罚事项,涉及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广告监督管理、价格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商标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等监管事项。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12月11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含市场监管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共计40部320项裁量,法律14部163项,行政法规19部114项,地方性法规7部43项。其中,新增不予处罚事项45项。截至目前,市场监管领域免罚事项达到95项。
二、工作开展效果
1.彰显市场监管“执法温度”。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通过免罚清单规定轻微违法行为的“首违不罚”,体现了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自我纠错。
2.惠及了更多经营主体。体现了对经营主体的包容和关怀,积极帮助更多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有效激发市场活力。自免罚清单实施以来,市场监管系统累计做出免罚案件3041件。
3.切实回应企业需求。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行“小过错、及时改、不处罚”,增强经营主体及时自我纠错的自觉性,使经营者充分感受到天津的“执法温度”,为经营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营商环境。
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了市场监管部门所执行的上位法赋予对经营主体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裁量权限,通过对经营主体少用行政处罚的“减法”,实现助力经营主体生存发展的“加法”,为经营主体纾困解难,有利提升执法效率,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市市场监管委将持续推进《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贯彻落实,完善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和初次违法免罚制度,引导各类经营主体自我纠错规范经营,传递法治温度,激发市场活力。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