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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29  来源:无锡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无锡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护民生”为中心,聚焦“一老一小”民生权益保护重点,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重点关注儿童玩具及未成年人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领域,查处了一批教育机构使用过期食品原料、销售三无儿童食品、不合格童装、无厂名厂址儿童玩具、非法儿童药品及向未成年人售酒、视力矫正领域虚假宣传等案件,有力保护了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社会都要关心少年儿童成长,支持少年儿童工作。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
 
  无锡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护民生”为中心,聚焦“一老一小”民生权益保护重点,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重点关注儿童玩具及未成年人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领域,查处了一批教育机构使用过期食品原料、销售三无儿童食品、不合格童装、无厂名厂址儿童玩具、非法儿童药品及向未成年人售酒、视力矫正领域虚假宣传等案件,有力保护了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
 
  正值“6.1”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现公布一批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市金贝幼儿园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1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金贝幼儿园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仓库货架上发现1袋已开封的“高峰腐竹”(生产日期:2023年5月17日,保质期:密封常温下保存6个月),经称重,剩余1.25kg,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高峰腐竹”,制作成青菜木耳腐竹和娃娃菜香菇腐竹汤给幼儿园师生食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食品安全员未按照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未发现食堂内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3月13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高峰腐竹”(剩余1.25kg),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组织食堂人员开会培训食品安全知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后续经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过期食品原料。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乎儿童生命健康,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幼儿园,理应保障校园师生的食品安全。当事人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上存在失职,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食品安全意识薄弱。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的一次有力震慑,警示学校、幼儿园食堂时刻将食品安全“刻在心底”,确保“学生餐”不出现任何问题,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案例三: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兴市新街街道天樘食品店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2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环科园派出所民警对宜兴市新街街道天樘食品店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并且于2024年3月8日、2024年3月15日和现场检查当天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于2024年3月8日在经营场所内向未成年人销售百威啤酒20瓶,销售价格为9.8元/瓶,百威啤酒的购进价格为6元/瓶,于2024年3月15日在经营场所内向未成年人销售喜力啤酒11瓶,销售价格为9.8元/瓶,喜力啤酒的购进价格为6元/瓶,于2024年3月22日在经营场所内向未成年人销售晶格清啤啤酒1箱,销售价格为128元/箱,晶格清啤啤酒的进货价格是96元/箱。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销售金额共计431.8元,违法所得149.8元。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24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经过案后回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对销售酒类的经营者特别是校园周边的经营者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警示标志、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等违法行为、是否告知前来消费的未成年人不得饮酒或以代买酒名义擅自饮酒等内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饮酒;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警示标志,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酒类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对拒不执行或改正的,依法严肃查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案例五: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惠山区钱桥意趣办公用品商行(汪锡琴)销售儿童玩具外观的“三无”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1日,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钱桥实验小学附近的惠山区钱桥意趣办公用品商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进门货架底层摆放的无标签塑料罐里有萝卜刀状塑料物品在售。
 
  经查,该物品外部无标签标识,内部装有颗粒状糖果,经当事人确认为预包装食品。进一步检查发现当事人有以下涉嫌“三无”预包装食品在售:1.萝卜刀形状的小盒5个,内装有颗粒糖果,外部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标志标识;2.瓶状塑料盒20个,瓶身有“乳酸菌风味压片糖老酸奶味”字样,内装有压片糖果,外部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标志标识;3.奶瓶状塑料盒8个,瓶身有“小鹿达达?,2023/09/01,巴比奶”字样,内部装有液体状食品,二维码无法扫描出信息,外部无厂名厂址等标志标识;4.心形塑料盒3个,盒身有“小鹿达达?,2023/08/15”字样,外部无厂名厂址等标志标识。经核实,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20元,违法所得23.9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三无”食品,没收违法销售的食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后回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类似或其他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及的“萝卜刀”、奶瓶等外观的糖果,本质是儿童玩具与食品的结合。当事人上述行为反映了其在销售商品时缺乏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正确认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把吸引未成年眼球的包装作为卖点,把无3C认证标识的“萝卜刀”、“奶瓶”玩具作为“引流”的方式,无底线向未成人销售商品;二是只注重卖点不注重食品的安全属性,把无标签标识或信息不全的小包装食品单独售卖的行为无法保证食品的安全性,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具有好奇心重,分辨能力不足的特性,对于吸引眼球的包装食品无法具有理性的分辨能力,特别是在学校周围销售的商品更容易在未成年中大范围的流行,其安全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案的查处,不仅是对当事人警示,更是对其它生产销售儿童玩具及食品商家的震慑,要求其落实销售主体责任,严格把控营销底线,把重点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放在首位,规范未成年食品生产销售渠道,持续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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