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青花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10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对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依法作出没收侵犯“青花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16件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3月4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食品园区所接到消费者电话投诉,称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送货到乌拉特前旗境内准备销售给他的青花汾酒怀疑系假酒,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并联系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对当事人送货到乌拉特前旗准备销售和已销售给投诉人的青花汾酒外包装防伪技术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人员出具了查扣的产品非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和虚假标注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鉴定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检查和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持有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认证过程不符合完整、客观、真实的认证要求,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案
2024年3月28日,临河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认证过程不符合完整、客观、真实的认证要求,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合并处罚没款5.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4日,临河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蒙古某食品公司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能有效按照管理体系运行。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为其颁发证书的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认证过程不符合完整、客观、真实的认证要求,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减少、遗漏认证程序的问题。经查,当事人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存在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减少、遗漏认证程序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减少、遗漏程序的违法行为。临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管理体系认证对于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升产品质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一些不规范的认证机构受利益的驱使或审核人员业务水平的限制,在审核中对企业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故意隐瞒或不能及时发现和指出,导致企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风险加大,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该案的查处,惩治了认证机构的违法行为,也为他们敲响了规范经营的警钟。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认证领域的违法行为。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峰市红山区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2月5日,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管局对红山区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6日,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红山区某烟酒行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当事人2023年共销售给刘某16瓶五粮液白酒,总货值1.6万元。当事人称上述白酒均从个人手中购入,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且无法说明供货者的具体身份及经营信息,也提供不了购货凭据。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以上商品均为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当事人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品牌声誉,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仅维护了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合法权益,也有力地打击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胜区某干果特产超市以欺诈消费者的方式销售食品案
2024年2月26日,东胜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胜区某干果特产超市以欺诈消费者的方式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18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79万元,合并处罚没款1.9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16日,东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东胜区万正广场外围步行街的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的行为。经查,当事人销售以猪肉干冒充牛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东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牛肉干作为地区特色美食,其产品质量和诚信经营关乎城市形象,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依法督促各类经营主体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