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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28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门部署要求,四川省市场监管、教育行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合开展了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为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门部署要求,四川省市场监管、教育行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合开展了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3月12日,该局对剑阁县某幼儿园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校储存食品原材料有超过保质期的黑木耳一袋。经调查,当事人未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日管控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超过保质期木耳一袋,罚款60000元。

  案例二  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未按要求留样案
 
  2023年9月27日,该局对邻水县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未按要求留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2023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幼儿园未按要求留样问题仍未彻底整改,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6000元。
 
  案例三 南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托管中心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4年1月26日,该局对某托管中心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托管中心厨房环境卫生较差、现场无法提供健康证明,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供餐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0元。
 
  案例四 石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案
 
  2024年3月14日,该局对某小学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品库房存放变质花生米,违反《四川省中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四川省中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案例五 德格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学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3年12月18日,该局对某小学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肉类贮存未达到要求(与冰箱表面直接接触,温度未达到-18℃)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给予警告。2024年3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校食堂肉类贮存仍未达到要求,问题未彻底整改,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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