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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22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门关于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全省市场监管、教育行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合开展了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为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门关于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全省市场监管、教育行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合开展了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涉嫌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迭部县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冷冻鸡肉现场不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与外界相通的门无纱窗门、防蝇帘等防蝇设施,后厨发现苍蝇数只;备餐间无紫外线消毒灯、食品成品保温设施清理维护不到位;食品库房阳光直射、无温湿度计,储存不符合要求;冰柜内存放带外包装食品、有交叉污染风险,散装食品无标签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甘南州迭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学校立即整改,给予警告,并将情况通报当地教育部门。
 
  2.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涉嫌使用过期食品案
 
  2024年3月12日,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古浪县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储藏柜里存放有过期“米老酒”醪糟3盒,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报请古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对上述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古市监(强)字〔2024〕61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武威市古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立案处罚,并将情况通报当地教育部门。
 
  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秦州区某学校食堂涉嫌超范围经营食品案
 
  2024年3月20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现场检查时发现,在位于该校南楼一层的学生餐备餐间冷藏柜内存放已做成的裱花蛋糕成品(包装盒上没有标示任何信息),该学校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立案处罚,并将情况通报当地教育部门。
 
  4.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涉嫌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3月18日,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永昌县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日管控、周排查记录不能及时发现、如实反映学校食堂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食品安全总监越级代替学校校长(企业负责人)召开月调度会议。同时发现该校食堂粗加工间和操作间之间未隔离、备餐间无三防措施、操作间立式冰箱内熟牛肉和生虾米混放等情形,在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存在交叉污染隐患。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二)(四)项的相关规定,金昌市永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情况通报当地教育部门。
 
  5.甘肃省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涉嫌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案
 
  2024年3月21日,甘肃省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该校教师食谱有凉拌牛肉、凉拌豆角、凉拌茄子、凉拌藕片、凉拌土豆丝等冷食类食品,超范围经营;食堂冷藏柜库存的预制菜虎皮扣肉不能提供供货者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无进货记录;冷藏柜内生肉与熟肉混存混放;速冻食品未按产品表明的贮存条件贮存;操作间部分墙皮脱落、屋顶有霉斑;库存的散装辣椒面标注虚假保质期;该食堂从华池县蓬莱客粮油蔬菜门市部采购无包装的酱卤牛肉、猪肘子,熟牛肉、猪肘子来源不清,电子一票通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25日,采购日期为2024年3月17日,保质期100天,与实际严重不符,涉嫌记录造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处罚。
 
  6.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涉嫌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3月19日,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武都区某学校食堂开展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原料贮存区食品原料与口罩、工作服等非食品混放,食品储存不符合要求;食品留样柜未上锁,食品留样不符合规范要求;随机抽查生产日期为2024-01-16的东北珍珠米,与购进票据上的生产日期2024-01-01不一致,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库房内盛放豆瓣酱、陈皮的容器为非食用级普通塑料桶,保洁柜内存放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不彻底,有污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陇南市武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学校立即整改,给予警告,并将情况通报当地教育部门。
 
  7.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3月18日,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定西市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配备不符合要求,食品风险防控清单模板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定西市安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将情况通报当地教育部门。
 
  8.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者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4年3月18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肃州区某学校食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根据需要分别设置一楼、二楼两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区,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餐饮服务,分别由两个不同的经营者承包经营。截至检查时,二楼承包经营者既未独立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未与学校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从春季开学开始即开展餐饮食品加工活动,向该校学生提供就餐服务。该校二楼食堂承包经营者的行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一款的规定。酒泉市肃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立案处罚,并将情况通报当地教育部门。
 
  9.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涉嫌未经许可经营自制饮品案
 
  2024年3月19日,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某学校食堂开展检查时,现场发现10杯已封口、无任何标签标识信息且常温储存的自制饮品待经营,该校《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并未许可自制饮品制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白银市景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立案处罚,并将情况通报当地教育部门。
 
  10.甘肃省兰州新区秦川镇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涉嫌使用无标签散装食品案
 
  2024年2月27日,甘肃省兰州新区秦川镇市场监管局对兰州新区秦川镇某学校进行春季学校食品安全检查,现场发现该幼儿园食堂散装食品无标签标识,执法人员向该幼儿园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幼儿园于2024年3月2日前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2024年3月19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学校跨市州交叉互查时对该幼儿园食堂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操作间散装食品未粘贴散装食品标签标识(未注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散装食品的购进票据。同时发现,该幼儿园擅自改变清真食堂粗加工间使用用途。执法人员现场对食品进行了扣押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兰州新区秦川镇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立案查处,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当地教育部门。

  11.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涉嫌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3月22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张掖市甘州区某学校食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更衣室物品放置零乱,无上、下水,无洗手消毒设施;培训计划和培训工作的印证资料不全,抽查的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常识掌握不全等问题;该学校食堂“日管控 周排查 月调度”工作落实不到位,没有有效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二)款和第(十三)款的规定予以立案处罚,并将情况通报当地教育部门。
 
  12.甘肃省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涉嫌使用桶装水标识无生产日期案
 
  2024年3月21日,甘肃省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食堂开展检查时,现场发现该食堂食品留样克数不足125g;公示栏未显示包保干部信息;从业人员加工食品时佩戴首饰;使用桶装水标识无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文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符合食品的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二款规定,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学校立即整改,并将情况通报当地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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