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保健食品委托生产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及产品可追溯性,近期,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管理的通知》,对委托受托生产保健食品行为重点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加强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管理。
一是要求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双方生产协议或合同内容至少应包括从原辅料采购、进厂检验到成品出厂整个生产过程的保证产品质量等条款,并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和权利义务;
二是要求委托双方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责任;
三是要求委托方应当执行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和产品企业标准,其配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
四是要求委托方应根据产品技术要求建立工艺规程,工艺规程的内容至少应涵盖整个生产过程的详细生产步骤、工艺参数及关键质量控制标准等;受托方必须按照委托方提供的配方、工艺、标准对原辅料检测验收,按《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组织生产;
五是要求受托方应对每批产品留样并按产品储存条件进行留样管理;委托方(受托方)有设仓储储存保健食品的,应按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仓储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六是要求委托方应建立产品销售台账,以保证委托生产经营的产品可追溯;不得以虚假夸大方式进行销售;网络销售要按照《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要求等。
在全面规范的基础上,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10家有委托生产行为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37个委托生产品种进行了全覆盖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排查了原辅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包装标签说明书、产品出厂检验、成品运输与贮存以及网络销售行为等是否规范等方面内容,共发现风险隐患15项,已督促企业全部整改。下一步,将结合“两个责任”有关工作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好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及食品安全自查报告等管理制度,动态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逐项提出针对性措施,全面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保健食品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