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三)《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 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 02
备案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03
备案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网上办事平台。
(二)信息完整准确填写后,打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签字盖章后,作为附件上传。示例样表如下:
# 04
备案类型
(一)初次申请。
申请人通过系统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二)备案变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通过系统向原备案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备案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三)备案注销。
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通过系统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温馨提示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于2024年1月25日正式迁移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系统(3.0版)。原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停用。
备案有效期:长期有效。
承诺办理时长: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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