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确保食品标签的合规性一直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重要环节,也是被投诉举报的热点之一,为促进大家对食品标签合规性的交流,食品论坛坛友“zcslantian”策划了【食品标签来找茬】活动。
每期一款标签,找出标签中不合理之处。
第十三期
解析
答案提示(仅做参考,由于水平所限,或有所遗漏):
1、能量计算结果1102千焦(NRV%,13%)有误,根据标示值计算结果为562千焦(NRV%,7%);
2、“能量及核心营养素”标示需要更加醒目,GB 28050的4.1 ……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3、膳食纤维的修约间隔是0.1,营养成分表膳食纤维每100克数值应调整为“60.0克”;
4、外文“XXX SINCE 1991”无对应中文,GB 7718“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5、“固体饮料”字号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2021年第46号)
: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6、警示信息“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2021年第46号)
7、错别字,配料“牛黄酸”应为“牛磺酸”;
8、添加营养强化剂“乳酸镁”、“乳酸锌”,未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依据GB 28050“4.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9、普通食品添加“芦荟全叶干粉”不合规(欢迎大家质疑讨论)。
“卫法监发[2002]51号”明确芦荟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卫生部公告 2008 年第 12 号”规定库拉索芦荟凝胶为新资源食品;
“卫生部等 6 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基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明确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如没有特别规定,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加工。QB/T 2489-2018 食品原料用芦荟制品,明确原料为库拉索芦荟,分类有:芦荟凝胶产品、芦荟全叶产品、芦荟全叶干粉、芦荟提取物,故认为“芦荟全叶干粉”不属于普通食品原料,仅可用于保健食品。
10、风险提示项:食用方法如不能确保稀释后食品添加剂的限量要求(以及菊粉的食用限量),应明确冲调方式(稀释比例),确保满足限量要求。
备注(部分疑问答复):
a)营养强化剂乳酸镁的使用依据《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3年第8号)https://zwfw.nhc.gov.cn/kzx/tzgg/sptjjxpzsp_224/202310/t20231018_2618.html
b)关于低聚果糖: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3〕118号) http://law.foodmate.net/show-179247.htm
c)“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见GB 28050 附录D
d)关于食用植物酵素的标准(QB/T5323-2018 植物酵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