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广大校师生饮食安全,督促学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强化校园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今年以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开展柳州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案件查办处置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强化校园食品安全保障,提升广大师生及家长对校园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现公布第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01
柳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学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3年12月7日,柳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小学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记录。经查,当事人未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关培训考核工作。当事人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柳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通过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规范操作意识,切实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等环节的操作行为,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络,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02
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食品存放(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案
2024年1月9日,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加工间冷冻柜内待加工的生肉、生木耳等生食品原料和成品熟馒头混合存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分类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制作经营行为,对食品制作全过程提出控制要求,并有效实施,从而保障在校师生校园食品安全。
03
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食品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工作服、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1月10日,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加工间内工作人员未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提供的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台账记录不完整、未能提供部分食品供货商的证照等相关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04
融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原料配送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2月27日,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食品原料配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制定有《食品安全员守则》《食品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等制度,食品仓库内的货架上存放有化学洗涤剂1件,未能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深入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风险,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以案释法、以儆效尤,教育引导广大食品企业自觉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确保在校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05
三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使用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12月,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中学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仓库货架上发现19袋白糖,该白糖外包装标签未标注保质期、生产日期。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活动中使用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白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三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本案的查办进一步督促学校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食品原料品质安全,共同保障广大师生校园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