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广告主(市场主体)、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规范“探店视频”等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发布广告性质的“探店视频”等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其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三、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重大活动,如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的名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四、不得发布违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决策的广告,如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违反“禁捕退捕”规定的广告。
五、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含有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违法违规用语。
六、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禁止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七、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
八、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九、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化妆品、美容等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保健食品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十、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十一、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十二、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
请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认真遵守。同时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如发现广告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举报,通过全社会的参与,共同营造健康有序、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