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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关于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4年4月第2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1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网
核心提示:2024年4月16日至4月29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11处,现通报如下。
   2024年4月16日至4月29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11处,现通报如下:
 
  1.北京鲜果丰盈商贸有限公司(水果店;东四)
 
  存在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北京市东社十条小吃店(领头羊·西部烧烤·特色菜;东四)
 
  存在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北京小豆餐饮有限公司(沙县小吃;交道口)
 
  存在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北京黄河情家常菜馆(牛肉面;交道口)
 
  存在未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北京喵豆豆服装店(驴打滚;交道口)
 
  存在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6.北京和兴天成商贸中心(竹筒奶茶;交道口)
 
  存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更新的问题,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7.北京郸霞烧饼店(老北京烧饼;东花市)
 
  存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8.北京范宝骏炸鸡店(安徽板面;东花市)
 
  存在加工、制作食品生熟未分开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9.北京海碗居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府井分公司(海碗居;王府井)
 
  存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0.北京美时美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鲜芋仙;王府井)
 
  存在未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1.华京同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兰州牛肉拉面;建国门)
 
  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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