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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执行的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29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执行的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答复。
  问:
 
  市场监管总局的领导好,我是一个普通消费者,之前有几次我购买食用了伪劣的食品而向销售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索赔的诉求,但是销售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对我的诉求予以了驳回。所以我想请问总局领导,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符合”的情形应该如何掌握,请市场监管总局的领导给予指导。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要求赔偿有两个要件,一是购买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消费者受到损害。这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有法定证明,“受到损害”也应当有证明。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时间: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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