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与外文驰名商标翻译“重名”的标志,会构成侵权吗?今日我们来看知识产权宣传周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
米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米某公司)享有“MICHELIN”和“米其林”注册商标专用权,前述商标在我国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MICHELIN”对应的粤语发音为“米芝莲”,米某公司还在中国香港注册了多件“MICHELIN”和“米芝莲”商标。米某公司长期出版发行《米其林指南》《米芝莲指南》进行餐厅评定,社会影响较大。
上海米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米某公司)未经授权,以“米芝莲”作为企业字号和店铺招牌,并在网站宣称:“我的名字叫‘米芝莲’。在香港话里‘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意思……”
据上海米某公司官网介绍,其近5年内总门店数达到500家。
米某公司认为,上海米某公司使用其粤语名称“米芝莲”的行为侵犯了其驰名商标专用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外文商标可以存在多个不同中文译名,“MICHELIN”商标可以翻译为“米其林”,但米某公司同时实际使用粤语翻译“米芝莲”并发行《米芝莲指南》,“米芝莲”与“MICHELIN”“米其林”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法院认为,上海米某公司宣传时声称,“在香港话里‘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意思”,系故意攀附“MICHELIN”“米其林”商标商誉,有意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米某公司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