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城西街道粮食市场某粮食商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大米“早产”两月余。
现场检查发现,包装袋上印有“秋田小町王”字样的123包大米,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0日,商行负责人出示的装箱清单显示,该批次大米装箱时间为2024年1月7日。
案情摘要
经查实,该商行于2024年1月3日通过线上渠道向厂商下单大米,1月7日大米装箱运输,1月19日抵达商行,大米实际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4日。3月,因有客户欲购买生产日期更近的大米,商行负责人擅自篡改生产日期,在包装袋上印上“合格2024/03/10”字样。
该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目前,案件还在办理中。
食品生产日期不得篡改,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者都要严肃对待,马虎不得。市场监管局将持续严查粮食市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