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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食品领域案例4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08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2023年“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食品领域案例4起。
   2023年“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食品领域案例4起,如下:
 
  二、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同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3年8月16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苏州同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在普通食品广告中宣称保健和疾病治疗功效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2022年11月14日,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广告监测发现,苏州同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销售产品时宣传“支持心脏健康”“守护血糖健康”“肺动能片”等内容,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是普通商品,未能提供上述宣传的相应依据。调查还发现,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通过跨境电商方式销售女性子宫卵巢养护精华、辅酶Q10、HVP水解蛋白铬螯合物、肺健康、褪黑素、精氨酸、白藜芦醇等7款商品,相关食品均未在国内进行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是普通商品,当事人却宣称其有改善睡眠、缓解体力疲劳等作用,并突出宣传“提升‘精’力”“‘精’力旺盛”等。同时,当事人对宣称的“调整月经、远离心悸、调整血糖、清理肺片、美白、全网累计销售50万+瓶”等内容,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跨境电商方式销售普通食品,明知不具备相关保健食品功能、疾病治疗功效,却将相关违法用语嵌在图片中,企图绕过监管部门的打击,在宣传中突出产品某个成分功能,使用夸大、暗示的方法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进行查处,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四、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等人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7月30日,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含新型降压药物的压片糖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4月23日,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等5人提起公诉。
 
  2022年2月8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铜陵市郊区博春堂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宣称其销售的普通食品“参杞压片糖果”具有控制血压的功能。经检测,上述压片糖果中含有美托拉宗、阿齐沙坦等5种新型化学降压药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与公安机关成立了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2023年1月11日,联合专案组分赴河南南阳、河北石家庄、安徽亳州等地进行侦办,捣毁窝点1处,对组织生产销售的李某等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2023年3月2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借助检验检测技术,及时发现不法分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的新型降压药物,锁定其违法犯罪事实,并快速联合公安机关重拳出击,有力打击了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

  七、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郭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盐渍毛肚案
 
  2023年7月5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郭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盐渍毛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盐渍毛肚10吨,罚款210万元。
 
  2023年2月初,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荣昌区某废弃小学内有人在储存、销售可疑毛肚。执法人员随即联合公安机关开展现场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当事人郭某经营的10吨盐渍毛肚,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及毛肚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涉案货值达3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可能存在重大的食品安全风险,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坚守食品安全底线。
 
  九、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博大科技学校白云分校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3年4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州博大科技学校白云分校采购食品原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6万元。
 
  2023年3月13日,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在贵州博大科技学校白云分校(在校师生3000人)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前进行整改。3月20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食堂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为职业学校,就餐群体庞大集中,校园的食品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乎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的一次有力震慑,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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