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张某在某平台上开设的某乳业网店购买了该品牌的成人中老年低脂桶装奶。收到货后张某分享给亲朋好友品尝,发现味道差、品质低劣,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该商品相关信息,在与客服协商无果后发现该网店已注销,故张某将某乳业诉至新密法院。
新密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查明原告网购的桶装奶所列明的厂家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搜索不到,即案涉产品生产厂家未取得从事食品生产的许可,其生产的产品可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某乳业网络店铺作为案涉食品的销售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资质且未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厂家生产的食品,属于明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涉案网店已注销,承办法官多次前往被告所在地查找被告人。找到被告人后,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被告主动赔付原告金额五千余元,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新密法院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商品时,应选择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商家进行消费,要查看食品包装标识说明是否齐全,查看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销售者具有验明其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严格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