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区茶叶市场经营秩序,遏制茶叶过度包装现象,推动茶叶产业高质量发展,广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坚持规范和发展相结合,聚焦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茶叶过度包装违法行为。依法纠正一批生产经营过度包装商品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柳州市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庄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12月13日,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茶庄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2023年11月17日,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在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中,在当事人销售货架上发现有“正山小种”茶叶礼盒(净含量:250g),经手动法现场测量,该款茶叶礼盒包装空隙率为41.25%,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2023年12月13日,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在销售该款违规包装茶叶拒不改正,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处理。
案例二:桂林市市场监管局纠正某茶叶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11月29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对龙胜县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2月19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9月24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在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中,对当事人销售的“十三寨龙脊古树红茶”(规格型号:30包*6g,生产日期:2023/09/10)进行抽样检验,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上述茶叶进行检验,该款茶叶的包装空隙率为65.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g<Q≤15g,空隙率≤6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桂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案例三: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纠正梧州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12月8日,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对梧州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2月8日,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售的一款“安溪铁观音”精美礼盒,内装有2罐茶叶(每罐126g,共计252g)。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上述茶叶进行检验,该款茶叶的包装空隙率实测值为50.0%,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案例四: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管局纠正钦州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12月7日,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管局对钦州某超市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2月7日,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管局在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钦州某超市有限公司正在销售的三款茶叶产品涉嫌存在过度包装问题,分别是标示名称为大红袍茶的茶叶产品(盒装,净含量:126g/盒,生产日期:2022-11-02)、标示名称为开古龙井茶的茶叶产品(盒装,净含量:200g+赠25g/盒,生产日期:2023-08-01)以及标示名称为开古金骏眉红茶的茶叶产品(盒装,净含量160g+赠40g/盒:生产日期:2023-08-01)。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上述茶叶进行检验,大红袍茶的包装空隙率为58%,开古龙井茶的包装空隙率为66.8%,开古金骏眉红茶的包装空隙率为69.5%,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案例五: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管局纠正覃塘区黄练镇某茶厂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11月21日,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管局对覃塘区黄练镇某茶厂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11月21日,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问题线索,依法对覃塘区黄练镇某茶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景迈山普洱茶001(丹珠)”茶叶礼盒(规格:7g×12,生产日期:2021年4月15日),经现场测量该款茶叶包装空隙率为42.2%,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覃塘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产品。
案例六:玉林市兴业县市场监管局纠正兴业县石南镇某茶庄经营部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4年2月21日,兴业县市场监管局对兴业县石南镇某茶庄经营部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2月26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2月21日,兴业县市场监管局在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景迈山普洱茶001(丹珠)”茶叶礼盒(规格:7g×12,生产日期:2021年4月15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测算,该茶叶礼盒包装空隙率为67.85%,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g<Q≤15g,空隙率≤6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兴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产品。
案例七:合山市市场监管局纠正合山市城中某超市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4年2月23日,合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合山市城中某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2月26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2月23日,合山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两款茶叶礼盒,经现场测算包装空隙率分别为62%、33%。上述两款产品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合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