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广元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规范食品、保健食品领域广告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合规发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作如下提示。
一、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形式和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三、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表明。
四、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五、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六、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不得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名义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七、普通食品、餐饮服务广告中含有食材的产地(来源)、品质和品牌(门店)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内容的,不得虚假或引人误解。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等内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八、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得发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九、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
十、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如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十一、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十二、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十三、保健食品广告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十四、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十五、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十六、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十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食品安全系万家,监督管理靠大家。请各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单位依法严格审查广告内容,认真自查整改。广大消费者注意甄别和辨识广告宣传内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因虚假违法广告欺骗、误导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请注意留存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电话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https://www.12315.cn/)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抓好对广告活动的线上监测和线下检查,及时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并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曝光违法广告活动主体。